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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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及纽约州法律,对于绝大多数雇员,雇主都必须支付他们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当他们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雇主须按照平时工资的1.5倍支付他们加班费。目前,联邦法律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25美元。2019年,纽约市对于拥有11名及以上员工的公司,雇员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5美元;10名及以下员工的,雇员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3.50美元。如果您在长岛或威斯特彻斯特上班,最低工资为每小时12美元。纽约州其他地区为每小时11.1美元。每年在纽约州各级法院雇员起诉雇主拖欠加班费及最低工资的案子成百上千。
除非法律明文排除,纽约州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按小时支付雇员工资。很多雇主,尤其是餐馆老板,仅以周或月为单位支付员工报酬,不管员工实际工作了多少小时。如果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雇主仍只(按周/月)支付其固定工资,那么雇员有权起诉雇主,向其追讨未支付的加班费。
大多数雇员都没有被法律排除在外,意即他们有权要求加班费及法定最低工资。然而,某些职业被法律排除在外,法律不保护从事此类职业的员工获得加班费或法定最低工资的权利。这些职业包括专业人士(律师、医生、会计等),公司管理人员(税务专家、金融顾问、审计员等),经理,跨州驾驶的司机以及部分销售人员。如果您不从事上述职业,那您极有可能不为法律所排除,那么雇主即必须依法付您加班费。很多雇主错误地将雇员(如经理助理、护士助手或秘书)划为法律所不保护的那一部分,因而对员工每周超过40小时的工作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另外,很多员工其实是雇员,但被划分为独立承包人,这些员工其实也有权得到加班费。
雇主应该记录雇员的工作时间,按照他们工作的小时数支付工资。不少雇主使用打卡表或签到表,然而,雇主有时会让雇员在不打卡的情况下工作,或让雇员工作超过表格上所实际记录的时间。例如,雇主会让雇员早上8点就到单位,但到9点才能打卡,或让雇员在已经打卡下班之后继续工作。对于这些未被记录的工作时间,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自己加班费。另外,如果雇员在工作时间内支付了必要的交通费用,或在特定情形下处于随叫随到的待命状态,那么雇主都要支付雇员相应费用。
有些雇员赚取小费,例如餐馆服务生、勤杂员以及外卖派送员,对于他们来说,由于小费有抵扣作用,他们可以拿得比(不赚小费的行业的)法定最低工资少。在2017年,对于在纽约州从事服务类行业(餐馆或酒店等)并赚取小费的雇员来说,法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7.5美元。然而,如果雇主要拿小费抵扣雇员工资的话,前者必须将这一情况告知后者;否则前者必须支付后者小费抵扣前的法定最低工资。另外,在算上小费后,雇员的收入须等同于不赚取小费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方说,如果某个为纽约市雇佣11名以上的员工的雇主工作的员工每小时赚7.5美元,那么他至少每小时赚3.5美元的小费才能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11美元)。
赚取小费的员工可能会把彼此赚取的小费凑到一起,也就是俗话讲的“打共产”。然而,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否则违法。进一步讲,雇主不得不合理地扣除员工的小费。“打共产”必须合理,意即如果有人强迫你为了“打共产”而舍弃自己赚来的很大一部分小费,那他就很可能触犯了法律。
“家政雇员劳动保护法”已于2010年颁布实施。依据该法,纽约州家政雇员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当家政雇员每周工作超过了40小时或者住家的家政雇员每周工作超过了44小时,雇主必须按平时工资的1.5倍支付其加班费。另外,雇主每周必须至少给家政雇员一天(24小时)假期,在雇佣满一年后,须每年至少给家政雇员三天带薪假期。
歧视与骚扰普遍存在于当今的工作场所中。很多联邦法律及州法都保护员工免受歧视与骚扰。具体来讲,基于员工种族、出生国、宗教、年龄、性别、妊娠、性取向、婚姻及家庭情况及服役情况都属于法律所规制的范围。歧视性行为包括解雇、拒绝雇佣、同工不同酬/福利。如果雇主基于以上种类对雇员做出歧视性行为,则后者有权起诉前者歧视。当雇员认为其遭受到歧视或身处敌意重重的工作环境中,他也有权起诉雇主。如果雇员向雇主反映自己被同事骚扰,然而后者无动于衷,这本身就算是一种敌意重重的工作环境。最后,对于身有残疾或妊娠的雇员所提出的合理请求,雇主必须尽力满足,如准许雇员的病假。